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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指定法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首先,如果原告持有借条,然而借条上列出的借款人姓名与其本身姓名读音相同,但是拼写不同,那么可以被认定为原告是实际的出借方;
其次,如果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唯一的证据仅仅是一份存在诸多疑点的借据,那么他的诉讼请求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者,如果债务人提供了多份借条,其中最后一份借条中包含了“共”字等具有合计含义的表述,那么这一份借条就可以被视为总条性质;
此外,如果债务人声称欠条是由于受到威胁而被迫签署的,但是却没有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那么他仍然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最后,如果有人借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并且承诺会按时归还,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借贷关系,同时,他也必须承担因为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滞纳金损失。
另外,如果债权人仅仅凭借转账凭证作为借款的证据,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债务人又否认这笔款项属于借款,但是却不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那么就应该认定转账凭证中所记录的金额的借款已经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最新修订: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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