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借款合同纠纷,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首先,如果原告持有
借条,然而借条上列出的
借款人姓名与其本身姓名读音相同,但是拼写不同,那么可以被认定为原告是实际的出借方;
其次,如果原告在提
起诉讼时,唯一的
证据仅仅是一份存在诸多疑点的借据,那么他的
诉讼请求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者,如果
债务人提供了多份借条,其中最后一份借条中包含了“共”字等具有合计含义的表述,那么这一份借条就可以被视为总条性质;
此外,如果债务人声称
欠条是由于受到威胁而被迫签署的,但是却没有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那么他仍然需要承担偿还
债务的责任;
最后,如果有人借用他人的
信用卡进行消费,并且承诺会按时归还,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
借贷关系,同时,他也必须承担因为
逾期还款而产生的
滞纳金损失。
另外,如果
债权人仅仅凭借转账凭证作为借款的证据,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债务人又否认这笔款项属于借款,但是却不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那么就应该认定转账凭证中所记录的金额的借款已经成立。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