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得拆迁
安置房的
产权证书后,便有权进行所有权的转让至子女手中。在我国,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以及消灭均需遵循严格的登记制度,只有在完成相应登记手续并获得有效证书后方能生效;反之则不予认可其
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因此,欲对拆迁安置房实施所有权的转让,务必先行完成相关的产权登记,领取产权证书方得进行后续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