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条文中并未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期间的最短时限,这主要是根据每宗案件的独特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所做的决策来进行衡量的。取保候审,顾名思义就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
民法院通过命令使
犯罪嫌疑人、被告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以保障他们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会擅自逃跑、故意拖延侦查、检察及审判等环节,并确保他们能够在被
传唤时及时达到,即便是在出示
证据过程中他们也必须随叫随到。如果当案件进行得比较顺畅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曾有任何违规之处,那么取保候审的期限便可维持在相对较短的时间段内。
然而,一旦案件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或者审理,取保候审的期限就有可能被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