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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后多少天有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在提交行政复议请求之后,法定应给予回复的时间范围为60天,在此期间,若存在特殊情形,可由行政复议机构酌情延长至30天。
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接到此项申请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最终行政复议决议,但对于规定期限低于六十个自然日的情形,将依法适用该期限进行处理。如遇到情况复杂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结果的情形,需经过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干部批准后,方能适当延长作出结论的时间,且需要提前告知申请者和被申请者具体的延长情况;这种情况下,延长的时间最长不会超过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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