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求职者引人欺瞒之中进行培训,极有可能视作一种诈骗行径。所谓诈骗,即是
行为人为达到
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择手段地运用各种
欺诈手法来获取他人的公私财产。在此类情况下,若招聘方利用夸大其词、虚构事实或者
保证丰厚薪酬等手段来引诱应聘人员接受毫无实质效益可言的培训,甚至所提供的培训内容与事先承诺相去甚远,那么无疑便构成了诈骗的
犯罪行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聘方借着培训之名向学员征收天价学费,或者之前承诺诸如培训结束以后能够获得高薪职位,然而实际上却无力兑现这些承诺,那么这通常都被认定为典型的
欺诈行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若诈骗公私财物的
数额巨大,将会面临严厉的
刑事惩罚。因此,倘若无辜的
受害人被以招聘名义哄骗参加了培训,而招聘方又从中获取了大量资金(如至少达到三千元人民币之巨),那么便可断定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受害人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投诉,请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