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情况下,若药房误将药品交付于患者,尽管患者及其所在的药房都能够立即察觉到错误,迅速采取措施来替换药品,那么问题就得以解决。
然而,倘若各方并未能及时发现这一失误,而患者不可避免地服用了不正确的药物,在客观事实面前,我们必须承认,药房的工作人员在此事件中负有
主要责任,但同样,患者也应该对没有仔细核实药物内容负责。据此,我们可依据以往药房此类行为中所应负担的责任比例,结合此次事故所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金额,便能得出药房需要支付的
赔偿金额。
至于药房在这种情况下需承担的
赔偿责任,对于由错误用药导致的
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看护费用、住宿费用、
交通费用和住院伙食补贴等合理且必要的费用,理所当然地需要进行赔付。然而,这个赔偿金额并非按照总额计算,而是应扣除药房所承担的
过错责任比例后的剩余部分,经此步骤计算出的结果才是药房应向受害者实际支付的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
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
有效期和
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
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
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