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法律条款,被批准采取
保释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决定与执行皆须由公安部门进行严格把关与落实。因而,如若有
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人员符合上述
保释条件,应立即按照相关法定程序,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该保释监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