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条法律在原有基础上增设了新的
量刑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使本
法规定的
量刑层次由原先的两个增加到了现在的三个,使得本罪的最高
法定刑也相应从原有的十五年
有期徒刑上升到了无期
徒刑。
其次,由于新添量刑情节以及加大了惩处力度,所以本罪在量刑方面进行了重大变革,有期徒刑的关键分界节点从原来的五年改为如今的三年以及十年。
此外,根据其
刑法修正的内容,我们删除了原本“
数额巨大”这一量刑档次中的“
没收财产”规定,同时在三个档次中都新增了“
罚金”的相关条款,并且这些条款将与
主刑采用“并科式”的适用方式。
最后,我们对
犯罪主体的表述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更正为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