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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否代表已经批捕

刑事拘留与已被批准逮捕并不能画上等号。刑事拘留,系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涉嫌触犯刑法的人员所实施的一种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逮捕则需经由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后方可执行,往往只有在认定存在诸如可能导致证据损毁、逃脱或继续实施犯罪等必要性条件下,方予以采用。这两者在法律程序方面有着显著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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