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业务员涉及到的200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情而言,这无疑已经构成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界定的“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之性质。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可以推定,其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承担数额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处罚。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例规定,个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一旦超过100万元,就属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