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未明确约定
借款利息的情况下,若
借款人要求再次支付
借款期限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则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人
民法院均不会予以支持。
其次,对于非自然人(即
法人或单位之间)所涉及到的
借贷合同关系,若借贷双方对借款利息条款的约定并不清晰明确,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借方依旧主张利息补偿,那么人民法院将会结合该
民间借贷合同的详细内容以及当地的法律风俗习性、交易方式传统及交易习惯,同时考虑市场利率等多方面因素来判定利息应如何计算。
最后,倘若未能直接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主决定支付利息或
违约金,抑或是超过约定的利率范围后,仍然愿意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并且该行为未曾损害到国家、集体以及任何第三方的权益,那么人民法院将尊重其意愿,不予干涉。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