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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数额是否累加起诉

在诈骗罪的审判过程中,所涉及的财务金额是可以进行累积计算的。对于那些仅存在单一诈骗行为且其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尚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案件来说,即便如此,只要涉案人员实施了多次诈骗行为,那么这些行为所累积起来的经济损失便可以作为认定犯罪行为的依据,并且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定罪量刑
然而,若多次诈骗行为所累积的总金额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追究的起点,但是每一次的具体金额却并未达到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不会将这些金额进行累加处理,也不会将之视为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现行法律并无关于“累加”的明确规定;
其次,多次诈骗行为属于典型的“连续犯”,根据刑法学原理,对于这类连续犯,应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原则进行处理,而非采取数额累加的方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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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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