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澄清的是,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没有权利拒绝理赔
被保险人因非
医疗保险药物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的,除非保险公司能够提出确凿无疑的
证据,以证实其已经切实履行了事前告知的义务。
其次,需明确指出的是,
保险合同中所涉及到的非医疗保险药物不予理赔的条款实际上是对保险人的责任进行免除的声明,因此,应当将此条款归类为免责条款。在具体实践操作过程中,保险人必须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将无法产生
法律效力。
此外,当受害者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会依据患者的病情来做出相应的决策,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投保人,都无权对此进行干涉。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受害者所使用的非医疗保险药物费用属于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治疗支出,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全额承担包括非医疗保险药物在内的所有
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保险公司无缘无故地拒绝赔付,那么,受害者可以选择通过
诉讼的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
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