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乃是依据
被拘留者实际受
拘押的时间为基准。若某位
当事人遭受
刑事拘留达10个日夜,那么
拘留之日数便应准确记录为10条。倘若在这段拘留期内,该人被解除
羁押,那么拘留的具体天数则应等同于其实际受监禁的时间。举例而言,倘若某人在遭捕后第五日获释,那么他受关押的日子数即应确定为仅有短短的5天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