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挪用公款额度为四万元人民币的情况,相关
责任人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处罚;
2.所谓“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利用手中权力优势,将公款私自转移给私人使用,并以此开展非法活动的严重
犯罪行为,或者说是以营利为目的,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能及时归还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被转移的公款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才会构成“公款数额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公款金额并不包含从转账挪用之日起直至案件爆发前产生的利息部分;而关于营利的具体金额大小,对判断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无直接关系;当案件发生之后,涉事人员若有积极归还公款的举动,尽管这可能对其
刑罚有一定程度的减轻,但并不改变其已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
另外,对于以
违法乱纪为手段的挪用公款行为,无论其数额大小还是持续时间长短,都不受限制。这种行为通常指的是所有违反法律
法规、政府规章制度、行业规范以及命令指示的行为,无论是这种违法规章已经实施完毕还是尚未完全实现,只要涉案人员在使用挪用所得资金从事这些非法活动的过程中,就可以被定性为以非法活动为目的的挪用公款行为。
至于挪用公款罪的
行为人(挪用人)与实际使用者(使用者)二者的身份有时相同,有时不同,但这并不妨碍对于挪用人
涉嫌犯罪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