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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传唤是自己去么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往往需根据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予以配合,积极地接受各项传唤指令。原则上,被取保候审者应主动前往指定场所接受传唤,但若遇到特殊状况或者是依据法规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亦有权派遣工作人员亲自前往其住处进行传唤。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遵守并遵循上述要求,则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从而对取保候审的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最新修订: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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