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的主要形式包括:
1.直接接收贿赂:即
国家公职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经合法授权而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财富,以期为对方谋求利益。
2.勒索贿赂: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
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不论其是否为对方提供了实际的利益。
3.在经济活动中收取贿赂:这种情况下,国家公职人员在进行经济交往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收取各种名目的
回扣和手续费,并将这些财产据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
受贿罪的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