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来进行套现活动,只要其行为被定义为
违法,就应该严惩不贷。
首先,针对第一个问题,若个人在银行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对自身的
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
然而,倘若利用这种方法来实现现金套取,即便只有短短数次且套现金额未达到规定的10,000元,同样会触犯银行相关的规章制度,而这样的行为恰恰是银行所全力禁止并严厉打击的。
其次,如果套现行为的频率较低(少于3次)以及涉及的资金规模相对较小(还未超过1万元),那么银行可能会出于实际运作的需要而选择暂时搁置此类案件上的调查与追究。但是,尽管如此,套现过程中仍然必须支付高达0.5%或更高的手续费,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