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借款合同扫描件的有效性,须依据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剖析。一般而言,扫描件从本质属性上来讲是
证据的复制品,并非原始文档。在此前提下,如若对方有权力索求,那么您就必须向其展示证据的原件以便开展核实工作。倘若您无法提供原件且对方对该扫描件持有疑虑或否认其真实性,那么该扫描件将无法发挥出证明的效力。
然而,若对方对该扫描件予以确认并无任何异议,那么该扫描件便具有法律效应。
《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
对
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
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
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