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况中,倘若警方未能获取相应的
证据,则无法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批准逮捕的程序。通常情况下,在警方确凿掌握了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
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后,方能启动
逮捕措施。
然而,若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警方只能将其作为嫌疑人进行
传唤问询并开展证据的搜索工作以确定罪犯身份。须知,若是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贸然采取行动,有可能给那些无辜的普通人带来不应有的伤害。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满足上述标准且有必要做出逮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类型,倘若他们正处于重病期间,抑或是正在孕期、产后需要哺乳新生儿的妇女,警方可选择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方式来处理此类案件,这无疑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然而,我们需慎重区别对待的是,此种情况下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仅为“可以”范畴,并非“应当”或者“必须”执行之措施。最终是否应执行逮捕则应依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三机关综合分析具体案情后所作出的判断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