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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配偶与亲生子女谁更有继承权

关于再婚配偶及其亲生子女在继承权分享中的地位和权责,其实并非具有绝对的优先性。这其中的归属问题往往需要依照是否遗留有遗嘱、约定严格的遗产分配章程以及适用国家的相关法律框架来加以确定。若是缺乏遗嘱文件,大部分国家将依据法定义务继承顺序进行财产分配。在此过程中,遗产往往先由直系家属接手,比如该亲生的儿女以及双亲。
然而针对再婚配偶,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无法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当再婚配偶与前任伴侣育有孩子时,这些孩子就有可能在继承财产的问题上优先于再婚配偶。有些国家可能会给予再婚配偶一定程度的继承特权,尽管他们不被视为最优先的继承人。
另外,还有一部分国家会根据再婚配偶对已故另一半所作出的贡献,比如生活上的补助、家庭照料等方面作出评价,从而给予他们适当的继承权。1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继承权的承袭脉络作了明确规范化的设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以及养育自己的父母;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便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弟兄姊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接棒。2综观以上论述,不难发现再婚配偶与其亲生子女在继承权分享之事上并不具备绝对的优先优势,分配方案的确定通常受制于多方考量因素,包括是否有遗嘱、财产的具体分配细则以及当地的法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新修订: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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