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条例之明确规定,凡触犯刑律者所获得之非法收益,均应予以全数追回或勒令其悉数退赔。若
犯罪行为涉及到之被窃物为
受害人享有合法权益之物品,则应对此等被窃物进行立即的归还。
如若被盗之物为
违禁品或系用于实施犯罪行为之
犯罪分子个人所有之财物,则此类被盗物应依法予以没收。而对于没收之财物与
罚金,应尽数上交至国家财政部门,不得擅自挪用或自行处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追回之被盗物品,首要任务便是确定该物品是否确属受害人合法拥有。若经查证无误,则应尽快将其归还给受害人。反之,若被盗物品为违禁品或系用于实施犯罪行为之犯罪分子个人所有之财物,则应依法予以没收,并将其上交至国家财政部门。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以确保追回物品的
处理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