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之情形,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可以采取以下裁判策略:
首先,若保
证人为暂时的经济困难所致欠款难以支付,则
担保方与
债权人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对
债务进行适当延期或者分阶段偿还;
其次,倘若
借款人以及保证人均无力清偿欠款,债权方可对此提
起诉讼。法院将会依据
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依循法律公平正义原则,对本案作出裁定,判定
债务人必须全额
偿还贷款本息,同时,
担保人也需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
连带担保责任;
最后,若是保证人长久处于负债状态且无力还款,法庭则将判决由债务人单独支付全部款项。对于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执行问题,法院可能会采取财产扣押、存款冻结、收入转移等强制性执行手段予以解决。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