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产品本身品质问题,顾客可享有在七日内进行
无理由退货之权利。
然而,若非因品质方面因素所致,顾客提出退货前需确保商品不会对原销售点产生二次销售阻碍。倘若此种情况下原销售点不予退货,
消费者有权向商场客服中心或管理部门寻求帮助。只要商品未对二次销售环境造成影响,商场将有义务协助消费者实现退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