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其怀孕期间通常不会允许
申请取保候审。而所谓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对未被
逮捕或逮捕后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而责令其
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期徒刑作为一种较为严重的刑罚,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适合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方式。
然而,若怀孕的无期徒刑犯人正处于孕期,并且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其他相关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那么
司法机关有可能会慎重考虑是否批准其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