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对于触犯
危险驾驶罪的
行为人,将会面临
拘留以及罚款的严厉惩罚。同样地,如果
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危险驾驶事件中承担了直接的责任,那么他们亦需要按照相同的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惩处。因此,即使作为
从犯,也就是说,如果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危险驾驶事件中直接承担了责任,他们仍然会被判处拘留以及罚款的
处罚。具体的
判刑期限以及罚款金额将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决,但是通常情况下,其判刑期限不会超过拘留的最长时限(一年)。若该行为同时涉及到其他
犯罪行为,则将依据处罚更为严重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