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
危险驾驶罪,法律并未对驾驶距离做出明确规定。这一
法规主要是针对
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过程中,出现竞相追逐、酗酒驾驶、严重超出限定的承载人数或者行
车速度以及违反相关安全运输规定,如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等情况时,予以
法律制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未对行驶距离作出具体规定化。因此,在司法实践处理中,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并非以驾驶员实际行驶路程长短作为硬性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