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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在吉林省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通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参照执行的。这一刑事犯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在道路上因饮酒过量而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是在行驶过程中进行追逐竞赛,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至于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依据吉林省当地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文件来进行确定。举例来说,如果驾驶员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超出了法定的上限,或者是因为其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等情况,那么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为导致立案调查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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