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家在交易中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可以认定该行径构成欺骗行为,此时应根据
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对由于商家的
欺诈而导致的
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
赔偿,具体
赔偿标准是以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或所接受的服务的实际价值为准,
赔偿金额上限为消费者支付的产品或服务费用的三倍;
然而,倘若额外
赔偿金不足五百元人民币,则应赔偿五百元整。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
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
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
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
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