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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哪里

关于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之分,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真正得以圆满完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使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各种方式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倘若行为人已然实施了相关行为,且顺利实现将性侵目标对象锁定为女性,则这种情况常被视作强奸罪的既遂状况。
然而,若行为人行凶过程中,因为受制于意志之外的诸多因素(比如被制止、被逮捕等),无法最终实现性侵,那么此种情况一般被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形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对于未遂犯,可参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就意味着,若行为人未能成功实施性侵,乃是受到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那么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官有可能会充分考虑到这一特殊情节,进而对行为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总而言之,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真正得到圆满完成。若行为人已经顺利实现性侵,则构成既遂;反之,若因意志之外的因素导致未能得逞,则构成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新修订: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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