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所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便是指,即便
行为人在初次实施此类
违法行为时并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亦有可能面临
刑事法律的制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
定罪量刑。对于那些初次
触犯法律且并未从
犯罪活动中获得任何经济收益的被告人来说,他们所面临的
刑罚或许会相对于其他罪犯而言较为轻微,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依据法院对每起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