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道路交通事故的争议调解过程中,若经
仲裁立案审理并作出了最终裁决,通常情况下,
当事人无法再对该裁决
提出诉讼请求。这主要是由于
仲裁程序采用一次性终局裁决制度所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人
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判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那么当事人便可针对该
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次启动仲裁程序;同样地,他们亦可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