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采取
保证金担保形式
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几项主要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地区;
其次,当其个人地址、就职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信息有所变更,须在24小时之内主动向相关部门如实汇报;
另外,他严禁销毁、篡改
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涉案人员相互串通,提供
虚假证言;
最后,他需要随时接受
传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