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障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自由而采取的
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以及
监视居住等形式。
其中,关于取保候审的
担保方式主要可分为缴纳
保证金与提供保
证人两种方式。若由于经济条件限制而无法支付取保候审所需的保证金,则可以考虑申请
由他人作为保证人。
然而,倘若既无法承担保证金费用亦不能寻觅到合适的保证人人选,便很有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取保候审机会。不过,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仍有可能被批准实施监视居住。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