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曾实际参与
盗窃以及无
分赃之举动的认定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若某人为
犯罪预谋提供相关支持并为此类
犯罪行为筹备所需工具等,尽管其本人未能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执行,然而,由于其在
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仍需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其次,若非以上所述情形,而该人实际上并未参与到
赃物的分配过程中,那么通常情况下,他并不涉及犯罪问题,仅需将赃物归还给受害者即可;
最后,倘若某人明知所涉物品为赃物,却仍然为了转移或收集赃物而参与到赃物的分配环节之中,那么这无疑是非法的行为,
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