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
批准逮捕决定时,公安机关应在接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实施相应措施解除对嫌疑人的
羁押,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向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若案件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以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