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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可以去其他市吗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通常须遵守特定的约束性规定,这其中包括不得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者县城等地域范围,除非获得了相关执行机构的许可批准。因此,在大多数状况下,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是不被允许前往其他城市的。
然而,如确实有必要赴往他地,他们应事先向具体负责执行的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以获取相应的许可批准。若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境,则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执行机关有权依法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对其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新修订: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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