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对于
行政案件的
审理期限并未做明文限制,而是依据实际审理工作所需的时间而定。该法条指出,人
民法院自收到案件的
起诉状及书面材料之日起,至做出首次
一审判决的截止日期应控制在6个月内。若因特殊情形需延长时限,则应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方能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