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所持有的不良资产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是完全可以进行再次转让的,但务必严格遵循以下注意事项:
首先,由于这实质上是一种债权的转让,故必须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符合一系列法定要求;
其次,收购双方需签署一份合法且具有约束力的
债权转让协议,并根据法律规定将该协议通知到
债务人,在此过程中,
债权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需尽到告知义务即可,即让债务人明白他不再需要向原来的债权人履行
债务,而应该向新的债权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此外,对于债务人的全面调查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可以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现状、企业注册信息变更以及涉及的
诉讼案件(包括对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和与内部员工因
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等多个角度入手,从而对所欲收购的债权(即不良资产)的最终实现可能性做出合理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
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