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系指采用
暴力、
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违法行为。若小三(亦称“第三者”)指控其恋人(俗称“丈夫”)实施了强奸行为,此举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
婚外情”的
证据。婚外情通常是指已婚人士与他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感情或性关系,而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在于通过非法手段强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若小三的指控属实,即其恋人确曾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其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该行为便可能构成强奸罪。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必然等同于证实其恋人在婚姻关系中有婚外情的事实。婚姻中的婚外情可能涉及与他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感情或性关系,而强奸罪的指控则主要关注
犯罪行为本身。因此,小三指控其恋人犯有强奸罪的案件需经过法律程序进行审理,以确认指控是否成立。若法院判定强奸
罪名成立,这将对被告施加相应的
刑事处罚,但并不能直接证明其在婚姻关系中有婚外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