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
婚外情第三方均享有提起
重婚罪
诉讼的资格。只有当婚外情中的
当事人确实成为重婚罪的
被害人时,例如在与已有合法婚姻伴侣的异性(女性)或男性以配偶的名义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依旧无法得知对方已存在法定婚姻关系的情况,此时,此类第三方才具备
递交重婚罪诉讼申请的权力。对于重婚罪,它主要指的是已获得合法婚姻关系且尚未解除,却又再次与其她/他者
结婚,或是明知其她/他者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仍与之缔结法定婚姻关系的行为。此处,我们将列举出常见的几类重婚行为:
首先,与已有的合法婚姻伴侣登记结婚后,又与其他异性(女性)或男性登记结婚,从而形成双重法定婚姻关系;
其次,与原有合法婚姻伴侣进行了
婚姻登记,同时未解除与其他人的婚姻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异性(异性)或男性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从而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最后,尽管自身无合法婚姻伴侣,但是明知对方拥有该项权利,却仍然与之进行了婚姻登记,或以夫妻名义的方式共处生活,同样构成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