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取保候审资格并非单纯地依赖于
自首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而更倾向于根据案情的特殊属性及
犯罪嫌疑人的个体行为表现作出判断。法院或者公安部门通常会对罪行的性质、程度、社会影响度还有
犯罪分子的悔罪诚意等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与权衡。若他们判定犯罪嫌疑人无需再被关押,并且此举不会带来社会安全威胁,那么便有可能批准其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