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公司股东的
认缴期限尚未到期,因此股东未能按照约定比例全额履行
出资义务。在此情况下,如公司发生对外负债的情况,股东将需依据自身的认缴资本额度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这是作为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之一,即股东有责任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管理与监督。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上限,对公司所负
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而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仅需以其实际认购的股份数量为上限,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