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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押的情况能取保候审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已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能否予以取保候审。
如若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具备本条款中所述任何一项情形,如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亦或是量刑可能在有期徒刑以上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或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等特殊人群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又或者是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待处理完毕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那么这些人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若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则他们将无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至于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这取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后作出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最新修订: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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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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