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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能否办理取保候审

绝对正确的,检察机关在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具有相应的权限来执行并办理取保候审相关事宜。取保候审实质上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三大司法机构共同承担实施职责。但凡遇到法定条件满足、例如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并且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等情况,检察机关便可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最新修订: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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