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
继承遗产的过程中,首先应遵照被
继承人的
遗嘱执行;若未能找到有效遗嘱,则依法定顺序进行继承处理,即由
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继承,而同时排在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不得参与继承。若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无人可继承遗产,那么便由
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他们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通常应该是平等的。
然而,对于那些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此外,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
赡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考虑给予更多的份额。然而,如果有
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履行其
扶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可能会面临不分或少分的情况。
最后,如果所有继承人能够达成共识并同意,那么他们也可以选择不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来分配遗产。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
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