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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婚前欺骗女方说有房子怎么办

若男性在缔结婚姻前选择贷款购置房屋,女性有权提出将其姓名加入到房产所有权证书之中,并以双方名义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若男性在婚前已支付首付款项且未将女性姓名列入产权证书,那么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人民法院有可能会裁定该不动产归属权属于登记方,而登记方则需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新修订: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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