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性在缔
结婚姻前选择贷款购置房屋,女性有权提出将其姓名加入到房产所有权证书之中,并以双方名义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若男性在婚前已支付首付款项且未将女性姓名列入
产权证书,那么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人
民法院有可能会裁定该不动产归属权属于登记方,而登记方则需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