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上,如果有人未经得到品牌所有者授权就擅自进行品牌产品的销售活动的话,这种行为无疑地被视为一种
侵权行径;
然而,倘若此人的销售途径正规合法并持有相关
经营许可证的话,那么他的行为便不能被定性为
侵权行为了。
根据我国现行的《
商标法》的明文规定,任何人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明确同意,擅自更换其已注册的
商标,并且将这些经过替换商标后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销售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侵犯了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