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无法承担
民事责任,造成
赔偿难以实施,大致可分为两类状况:
第一种,被告人确系因为家庭经济困境所致,无力偿付;此时,并不构成
犯罪行为,此属
民事诉讼法中不具备法定执行力的情况,从而不属
刑事范畴,据以判定受
刑罚惩治。
第二种,若被告人本应具有支付赔偿之能对应其本有的经济实力,然而在民事原告于法院提起
强制执行程序之后,依旧漠视法律生效判定的赔偿义务,甚至采取转移资产、规避
债务等行为,则如今随着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强,此举极有可能构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
罪名。此时,原告亦有权向法院自行声请被告方涉嫌拒不履行判决
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
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
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
侮辱、诽谤、
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