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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需不需要秘密地进行

盗窃并非必然需要通过隐秘手段进行。因为传统观念中的盗窃罪并不将秘密窃取视为其成立要件之一。
然而,在现代刑法理论中,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
其次,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持有明确的故意心理状态,并对被害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之意图;
再次,犯罪客体即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需实施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新修订: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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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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