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并非必然需要通过隐秘手段进行。因为传统观念中的盗窃罪并不将秘密
窃取视为其成立要件之一。
然而,在现代
刑法理论中,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犯罪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
其次,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持有明确的故意心理状态,并对
被害人财物具有
非法占有之意图;
再次,
犯罪客体即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需实施了窃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
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